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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EWM Alumni Association國際醫藥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UEWM Alumni Association國際醫藥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訂為 

中文:國際醫藥大學校友會 

英文: UEWM Alumni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簡稱UAA。 

第二條 本會地址:#204, 595 Lawrence Expressway, Sunnyvale, CA 

理事得依實際需要更改地址° 

第三條 本會为加州政府审核通过,依美國加州之非營利公司法規定組織,並定爲非宗教、非政治性之互助聯誼團體。 

第四條 本會以北加州地區為基本組織範圍。 

第五條 本會之宗旨爲: 

促進校友聯誼,發揚校友團結互助精神,提昇母校聲譽,協助校友間事業之合作與發展。 

  1. 定期舉辦校友及眷屬之聯誼、關懷、福利,及服務之活動。 

  1. 提供母校 ' 校友會,及校友們之最新資訊。 

  1. 提供校友間事業與投資之合作發展之協助與支持。 

  1. 表揚傑出及對本會及母校有貢獻之校友。 

  1. 聯誼、參與母校、校友會及資助北加州相關社團之各項活動。 

  1. 表揚校友優秀子女並提供適當之獎勵。 

  1. 舉辦各項學術活動、文化交流、公益活動等。 

  1.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爲最高權力、決策及仲裁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授權理事會制定、決策有關會務之一切事宜。會長及其幹部依本會朝與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策、全權負責執行會務,對外並代表本會。所有校友參與瞬任本會之任何職務工作、或服務貢獻等均爲無給薪資義工性質。 

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及特別贊助會員一種: 

  1. 普通會員:又稱「一般會員」凡是UEWM國際醫藥大學自創效至今之碩士班或博士班畢業之校友,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表格,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為個人一般普通會員。 

  1. 永久會員:認同本會,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長期支持本會,可以選擇申請為永久會員,只需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2. 榮譽會員:還曾服務母校教職員及員工以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或會員推薦可加入為榮譽會員。

  3. 特別贊助會員:因贊助的级別、名額限制及時效之不同,經會長及理事會商議後,將另文公布。 

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並擔任本會各項職務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四分之三以上理事通過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理事會通過決議除名者,即為退出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敍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四條 申請會員資格如下:凡由國際醫校大學(UEWM)畢業並贊同本會章程者,填寫申請表格,向理事會申請入會。申請校友應據實填寫會員資料。再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始為本會會員。現有會員應據實填寫會員資料。並以一個月之內提供最新變動資料。

第十五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 

  2. 繳納會費(會費由理事會決議之)。 

  3. 維護母校及本會之聲譽。 

  4. 義務擔任本會章程規定之任務。 

  5.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與會員大會會議。

第十六條 會員之權利: 

  1. 會員大會期間應有發言權,提案及表決權。 

  2. 會員大會開會三個月以前入會者,應有選舉權 、參選權、及罷免權。 

  3.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其他依法應有之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不履行對本會應盡之義務或違反法令,及不遵守會章者。 

  2. 依程序通知仍拒繳納會費者。 

  3. 處理會務有重大蓄意過失,重大個人行爲失檢,致使母校或本會玷辱聲譽者。 

  4. 其他重大違反本章程情節嚴重者。 

會員經喪失資格後,需經理事會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始可恢復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 

  1. 每年最少應召開會員大會乙次,由理事食長召集之。如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之連署時,會長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應由會長主持。理事會長因故缺席時 ,由副會長主持之。 

  1. 會員大會之一般決議,以出席會員多數同意行之,但修改章程,財產之處理 › 或團體之解散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員通過行之。會員行使會員權利必須親身出席與會。 

  1. 會員大會之職權爲: 

  1. 訂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1. 選舉、罷免會長,及理事。 

  1. 制定或決議本會重大會務 、或政策。 

  1. 聽取年度會務及財務報告。 

  1. 制定或修改有關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複決理事會送審之重大會務或財務事項。 

  1. 財產之處理。 

  1. 團體之解散。 

  1. 其他法定之職權。 

 

第三章理事及理事會之運作執行 

 

第十九條 理事之資格、任期、人數、職責與喪失資格: 

  1. 會員願積極參與本會會務、會議與活動者,得於會員大會中參選或被提名理事選舉。 

  2. 理事之任期爲一年,得連選連任之。 

  3.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九人。會員大會的依實際需要增設或減少理事奇數名額但不能少於九人或多於二十九人。 

  4. 理事之職責爲參與理事會會議,協助推動會務。 

  5. 理事如有下列情事屬實者 ,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即喪失資格: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任期內無故缺席理事會累積達三次以上者。 

  3. 其他處理會務蓄意過失情節重大者。 

 6. 理事經喪失資格後,應經理事會通過後,予以遞補。 

第廿條 會長之資格、任期、職責、及失職、不適任: 

  1. 會長應由新選理事會中推選之。

  2. 理事經連續兩年以上積極餐與本會務、會議與活動者(需有職務者),得爲會長候選人。 

  3. 會長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任。

  4. 會長之職責爲:召開、主持及綜理理事會會務。

  5. 會長得經四分之三以上理事通過會長不適任,或失職案,免除會長職務,並重新推選繼任會長,任期至原理事長任期期滿爲止。 

第廿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 

  1. 審核年度之會務活動項目與相關預算。 

  1. 審核年終之結算與財務報告。 

  1. 審核、制定有關會務之重大決策。 

  1. 議決紀律委員會所提之紀律、糾正、及其他改進議案。 

  1. 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人事權。 

  1. 其他法定職權及會員大會之授權事項。 

 

第廿二條理事會之運作執行: 

  1. 即現任會長應於該年度最後一次會員大會中或會員大會後一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新任理事會議,並即推選新任會長和辦理交接事宜。 

  2. 理事會會議每年以最少召開三次爲準。由理事長擇定適當時間與地點召開。如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之連署時,會長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理事會。 

  3. 理事會開會通知連同議程及上次會議記錄等應於開會日期二週前通知理事。 

  4. 理事會之會議記錄及文書檔案保管由祕書負責。 

  5. 理事會法定開會人數爲理事人數二分之一更以上。 

  6. 理事會之議­以出席理事之多數同意行之,但本章程所規定之特殊或重大議案則以該規定行之。

  7. 理事行使理事權責必須親身出席與會。 

  8. 會長因辭職,免職,或其他因素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秘書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理事會推選繼任會長,任期至原會長任期期滿爲止。 

  9. 理事會得依實際之需要,成立並執行各種工作委員會,以協助理事躋成本會之宗旨、任務、和本章程所規定之相關事宜,包括但不受限於下列: 

  1. 基金財產管理委員會 

  2. 獎學金管理委員會 

  3. 傑出校友提名審核委員會 

  4. 會員互助關懷委員會 

  5. 提名委員會 

  6. 紀律委員會 

理事會得另定各委員會之實施細則與辨法。 各委員會中應推選出一名理事爲召集人,於各次理事會議中提報各委員會之相關委員會會務,進度,或關切問題等。 

第四章會長、幹部,及會務之執行 

 第廿三條 會長及幹部之資格、任期、職責與喪失資格: 

  1. 理事經連續一年以上積極參與本會會務,會議與活動者(需有職務者),得由理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爲會長候選人,經會員大會推選之。 

  1. 會長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1. 會長爲當然理事。會長因辭職、免職因素不肯繼續履行會長職務時,亦喪失理事資格。 

  1. 會長之職責如下:依本會章程與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策,全權負責綜理與執行會務,對外並代表本會。會長對理事會及會員大會全權負責。 

  1. 會長下設立副會長二人、財務、及秘書各一人。由會長于理事中指派任之,財務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之。會長並得依實際會務或活動需要增設執行部門,或增派其他幹部,並於下次理事會議中報備之。 

  1. 理事會得對會長及幹部之不適任或失職等重大情節提出糾正、改進建議。理事會得經四分之三,免除會長職務。理事會得經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幹部之不適任與更選案。 

  1. 會長因受辭職、免職,或其他因素不能繼續履行會長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理事會應於最近的一次會議中,於理事中符合上述會長資格者,推選繼任新會長,任期至原會長任期期滿爲止。 

  1. 會長圓滿達成任期後,得經理事會禮聘爲下年度之會務顧問。會務顧問得列席理事會,無選舉權、投票表決權,但同時當選爲理事者除外。 

 

第廿四條 會務之執行 

 本會會員與理事均有參與、協助會務與活動,共同達成本會宗旨和任務之義務。 

  1. 新任會長應於膺任後第一次理事會中提出該年度計劃之活動項目,相關資源與人力之建用,以及預算等,經理事會協商審核後,交由會長全權負責,全體會員襄助配合執行之。 

  2. 各項會務與活動應以收支平衡爲準則。終身會員會費應設爲儲備專款,該專款本金應專案提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動之。 

  3. 本會現金財產應以本會名稱,依使用性質不同分存活期與定期存款,並由會長、財務、與副會長三人同爲法定存款代理人。理事會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4. 財務應於各次理事會議中提報財務槪況。會員大會時,應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年度會計財務及財產報告。 

  5. 凡單項採購案籲龈權金額時,應專案提報理事會通過。 

  6.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年底止,理事會得依實際需要向有關稅務機關變更之。 

  7. 會長移交接日期爲該年度最後一次會員大會當日。卸任會長移交時,應於二個月內,列冊移交本會所有資產、帳戶、財務報表(收入支出表、平衡表、財產現況比較表等),工具、儀器、文具、印信(鑑)或其他本會法定授信文具,及本會公文書檔案等,卸任理事長爲監交人。 

  8.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提報理事會通過,聘請專業律師與會計師各一名爲本會常年顧問律師與顧問會計師。 

  9. 卸任會長應於任內最後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中提出任內之會務綜合報告。 

第五章 經費之收入

第廿五條經費收如來源如下:

  1. 會員會費

  2. 捐助(個人或團體)

  3. 其它

第六章 附則 

第廿六條 國際醫藥大學歷屆校長即為本會永久名譽會長。 

第廿七條 理事長、會長、及理事在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中口頭辭職者,具與書面辭職同等法律效力。 

第廿八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五分之四以上通過,禮聘對本會有顯著卓越貢獻之卸任理事長、會長、幹部,或相關人士爲本會終身榮譽職,其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九條 若本章程任何條款之一部份或全部與有約束管轄權之加卅法律規定衝突時,以該法律規定爲準;但不因此項衝突而致使本章程無效。 

第卅條 本章程之修正程序爲:由理事提出修正方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正建議案,提報會員大會三分之二通過修正之。修正建議案應於開會日期二週前通知參與理事或會員。 

第卅一條 本章程得應法律之需要,另譯英文版。中文版與英文版有衝突時,以中文版爲準。 

第卅二條 本章程自修正通過即日起,生效實施之。 

 

本章程制定于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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